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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養聲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8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裁判日期: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