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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養聲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07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

○○○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上五人共同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劉奕靖律師關 係 人即被收養人生 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收養人己○○○○○○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九日收養被收養人丁○○、甲○○、乙○○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5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1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2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得單獨收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同意;但父母之一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未滿7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2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女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4條第1款、第1076條之1第1、2項、第1076之2第1、3項、第1079條、第1079條之1、第1079條之3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己○○○○○○(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收養人)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男、000年0月00日生)、甲○○(男、000年00月00日生)、乙○○(男、000年0月00日生,下合稱被收養人)之父丙○○已於113年7月8日結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互動良好,為想給被收養人一個完整的家庭,收養人乃於113年8月9日,經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丙○○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與被收養人訂立收養書面契約書,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為此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收養人之在職證明、健康檢查記錄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為證。

四、經查:㈠本件收養人為被收養人之父丙○○之配偶,揆諸前開規定,自

無庸經收出養謀合並檢附收出養評估報告,合先敘明。本件被收養人均係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理人丙○○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於113年8月19日與收養人簽立書面收養契約,兩造間確有收養之合意,有前開證據在卷可憑,可堪認定本件收養除是否應得被收養人生母戊○○同意外(該部分詳後述),並不具有民法第1079條之4、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且經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生父丙○○於本院114年2月26日訊問時到庭陳明收養意願可據。

㈡又被收養人生父丙○○於114年2月26日到庭陳述略以:(問:

被收養人之生母與你離婚後,有無扶養、探視被收養人?)生母有來探視過,本來協議從113年7月開始約定會面交往是生母可以1個月來探望被收養人1次。目前生母沒有每個月來探視,生母113年8月、12月有來各探視1次,114年則未探視。生母沒有給付扶養費用等語,而被收養人生母戊○○則於114年5月21日到庭陳述略以:(問:你跟丙○○離婚後,後續有沒有繼續給付三個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沒有,因為當初離婚協議寫監護權、扶養權都是給丙○○,因為丙○○的家庭經濟狀況比較好,當時我嫁給丙○○的時候當家庭主婦。(問:

你後續跟丙○○離婚後,有無探視三名未成年子女?)有,協議說離婚半年後即113年8月之後才可以去看小孩,每個月看1次,他們說這樣小孩子比較好帶,因為小孩子從出生後都是我帶。我們原本說好會讓我知道小孩子的情況,但是都沒有。(問:從113年8月到現在,你實際上看三名未成年子女的次數有哪幾次?)有3次。時間我不太記得。因為我離婚後做兩份工作。(問:為什麼只有探視三次?)因為我要做兩份工作工作,我的假不好排,還要配合對方的時間。有一陣子我身體不太好,擔心傳染給小孩。這幾個月沒有去看,因為對方聲請收養,我不想要跟對方發生衝突。(問:是否同意三名未成年子女出養給收養人?)我不願意,因為我每次去,他們都會跟小孩說有的沒有的,都不會給我好臉色看,我要帶小孩子出去玩一下、吃飯,他們就說我不是監護人,還規定我只能在家裡看。我第一次去探視,只有看到老大,收養人還說從今以後只能叫我阿姨,不能叫我媽媽。小孩有跟我說如果我去看他們,生父就會罵他們。第二次去探視的時候,原本小孩有來找我,但生父載著小孩騎車從山上下去一趟,回來之後小孩就不願意親近我,小孩偷偷跟我說生父有罵他們,我前夫則說他叫小孩不能跟我拍照。我們當初離婚協議半年過後我們寒暑假可以一起過夜、出去玩,但離婚簽字完都變卦,連視訊、電話都不行,照片也不給等語(本院114年5月21日訊問筆錄參照)。本院考慮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認被收養人生母固主張其探視受阻等情,惟未任親權及未同住之被收養人生母若誠摯地希望維繫親子關係,及負起對子女教育、身心健全發展之責任,理應勉力為之,然被收養人生母未曾給付扶養費,且於113年8月迄今僅探視被收養人3次,未能展現對被收養人懇切看顧之心,自難認其已善盡對被收養人之保護教養義務。從而,依前開規定,被收養人生母對被收養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本件收養自毋庸得被收養人生母之同意。

㈢另經本院函請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派員進行訪視,其訪視結果略以:1、收養人現況:收養人現年24歲,觀察收養人外觀並無明顯影響其行為能力之情事,而收養人係工程師,目前請待產假,而收養人之後規劃請育嬰假,但收養人稱育嬰假前半年有支薪,且收養人有存款,又被收養人們生父也有工作,故目前家中經濟可維持外尚有餘裕,另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於113年2月認識並進一步交往,後於113年7月8日登記結婚,至今婚齡約5個多月。另收養人稱與被收養人們生父共同討論事情,家庭分工應屬明確,且收養人稱其不會去聲請終止收養,評估收養人收養態度應尚屬積極。2、試養情況: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們生父自述收養人於113年5月搬到臺中市北屯區與被收養人們、被收養人們生父及被收養人們生父之家人同住,其後至今,皆由收養人、被收養人們生父及其家人照顧被收養人們,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生父認為被收養人目前生活情形屬良好,另收養人也清楚了解被收養人們目前之作息及就學狀況,而訪視當天,觀察被收養人們衣著整齊乾淨,本會評估被收養人們受照顧情形應尚屬穩定。3、綜合評估:本會評估收養人收養態度應屬積極,且收養人對於收養被收養人後,其居住跟照顧方式皆有所規劃等語,有該基金會114年1月3日財龍監字第114010005號函暨所附之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稽。執此,本院綜合上情並參考前揭訪視報告之評估與建議,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建立穩定生活關係,且本件收養成立後被收養人之生活環境並無更易,於被收養人並無不利之情形,是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自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13年8月19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裁判日期:202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