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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曾泳潤相 對 人 台灣智慧刀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泳潤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曾泳潤為相對人台灣智慧刀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台灣智慧刀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清算完結,且經113年2月2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曾泳潤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鈞院選任曾泳潤為相對人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曾泳潤同意擔任相對人委任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相對人帳冊保管清冊等為證,復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1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無訛,是認本件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日期:202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