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傅久恕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奕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