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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 張欽昌

張林素鑾張晏菁張書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協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發行新股通知,僅能證明聲請人曾持有相對人股份之事實,尚無法證明繼續6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之事實)。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具體項目及範圍,併請陳明檢查之必要性。

四、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