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李啟文(愛爾蘭商意利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爾蘭商意利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