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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29號聲 請 人 蔡憶如

蔡珠華代 理 人 楊永吉律師代 理 人 張思涵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南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茲核定本件標的價額為相對人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2,760萬元(見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24-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