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20號受 罰 人即相對人 大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 一法定代理人 李林秀美上列受罰人因與聲請人李俊霆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罰人大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30,000元。
受罰人李林秀美處罰鍰新臺幣30,000元。
理 由
一、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2、3項規定,檢查人既由法院選派,而檢查人於完成檢查後,亦應向法院提出檢查報告,則對於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亦應由法院裁罰,權責始能相符(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聲請人李俊霆為受罰人大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府公
司)之股東,前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大府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以113年度司字第20號裁定選派陳靜宜會計師為大府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大府公司自108年會計年度至112年會計年度間如附表「檢查項目」欄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本院卷第131-136頁),大府公司就前開裁定未曾不服而提起抗告,前開裁定業已確定,故大府公司自應依前開裁定意旨接受檢查。
㈡惟檢查人於113年11月6日、113年12月23日、114年1月14日、
114年2月11日發函通知大府公司交付檢查資料,大府公司僅於114年3月27日提供部分檢查資料,尚有如附表「114年3月27日點收資料(皆影本)」欄所示之資料迄未提供(見本院卷第187至242頁、第269至278頁),堪認大府公司始終敷衍推諉,拒絕提出帳務資料及相關文件,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拒絕、規避檢查之行為。本院審酌大府公司資本總額為500萬元(本院卷第105頁),及經本院選派檢查人後,經歷多時,大府公司仍不願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備查資料以供檢查等情,爰先酌處3萬元罰鍰,以示懲戒。
㈢又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之規定處罰客體應非限於受檢查之公
司本身,對於負有保管或支配該業務帳目及財產資料職務之董事或其他職員(如經理人等),如對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均在適用之列(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非抗字第94 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查李林秀美為大府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院卷第109頁),對於前揭選派檢查人事件知之甚詳,其對於前揭應受檢查之資料有職務上之支配權,依法即應配合或指示公司內負責保管此等資料之人提出或說明,然經本院裁定選派陳靜宜會計師為大府公司之檢查人,及檢查人依本院裁定意旨,函請大府公司提出應受檢查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文件資料配合檢查後,卻未配合檢查人進行檢查程序,是檢查人自選任迄今未能取得完整之相關業務及財產資料進行檢查工作等情,業如前述,堪認李林秀美代表大府公司對於檢查人之檢查,確有規避情事,本院審酌上情,同處3萬元罰鍰,以示懲儆。又於本裁定後,檢查人再通知大府公司配合檢查時,大府公司、李林秀美或其他保管檢查相關資料之人若再有妨礙、拒絕及規避檢查人檢查之行為,本院對於此後發生之妨礙行為,依法亦得再予以處罰,附此敘明。
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表:
編號 檢查範圍時間 檢查項目(大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3月27日點收資料(皆影本) 1 民國108年會計年度至112年會計年度 ⑴財務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利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註,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加附查核報告書)。 ⑵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 ⑶會計帳簿(含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日記帳)。 ⑷會計傳票及會計憑證(含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及後附會計憑證)。 ⑸財產目錄。 ⑹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⑺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書。 ⑴民國108年會計年度至112年會計年度財務報表(僅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⑵民國108年會計年度至112年會計年度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 ⑶到⑸未提供。 ⑹除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本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容外未提供。 ⑺未提供。 2 同上 股東往來明細、傳票、對象、發生原因以及相關法律憑證(如契約、票據、借據)。 未提供(但目前資產負債表會計項目並無股東往來,需檢視帳簿才能確知年度中是否有股東往來)。 3 同上 大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之所有銀行金融機構之往來明細表或對帳單、支票資料。 未提供。 4 同上 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況,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財務文件、帳簿表冊(後續視檢查情況請大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暫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