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邱俊光相 對 人 豐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帳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邱俊光為豐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豐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對於法院依公司法規定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前項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4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豐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農公司)之清算人,豐農公司已於清算期間執行清算完結,故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豐農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簿冊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冊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5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134號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34號清算完結事件已於民國113年6月21日以中院平非捌113司司134字第1139010905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准予指定聲請人為豐農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