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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37號抗 告 人 源峰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紜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秉洋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選派檢查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