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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47號聲 請 人 呂信瑩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裁判日期: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