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65號抗 告 人 全豐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秋萍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榮金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