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67號聲 請 人 蔡坤廷(即宜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嘉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為宜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宜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宜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家公司)之清算人,宜家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又嘉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嘉柏公司)依約為宜家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嘉柏公司為宜家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電子發票證明聯、倉儲服務文件、倉儲管理服務合約書等件為證,而宜家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13年9月23日中院平非參113司司305字第1139016994號函准予備查,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司字第305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指定嘉柏公司為宜家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