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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61號聲 請 人 歐春來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劉淑惠為慶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慶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慶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發公司)之清算人,慶發公司已清算完結,且股東同意指定劉淑惠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劉淑惠為慶發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民國113年10月1日慶發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等為證,而慶發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13年10月25日中院平非肆113司司365字第1139019477號函准予備查,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司字第365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指定劉淑惠為慶發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