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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劉永彬相 對 人 森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福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檢查人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129萬6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定有明文。檢查人之權限,多以調查公司會計之正確與否,並將調查結果報告選任法院,藉以促動法院於必要時,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少數股東權益,藉此補監察人監督之不足。故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自需依個案評估會計師本身所具特定專業知識之價值,視選任目的,確定其受選任檢查之項目,再考量其檢查工作內容,及影響其工作繁雜之全部因素,包括:檢查所需投入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與檢查之年度、項目,日後之後續事項及風險,受檢查公司之會計資料保存之完善程度、受檢查期間之業務往來及財產交易筆數等財務複雜程度,暨檢查成果、品質及成效等,並得參酌市情行情決定之。又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雖應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意見,惟報酬數額之酌定,仍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不受被檢查公司董事、監察人意見之拘束。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字第2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業已完成相對人自民國99年7月23日至111年1月3日業務項目、財產情形等項目之檢查,並於113年1月16日檢送檢查報告到院,聲請人於檢查期間之工作項目及工作時數如附件所示,並依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費用收取標準細則」規定,鑑定作業小組委員、鑑定助理費每人每小時分別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1,500元計算,請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為129萬6000元(計算式:99小時×3,000元+666小時×1,500元=129萬6000元)等語。

三、相對人之董事張護祿、張福專則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於112年7月20日發函表示檢查公費係以一年度9萬元計算,且聲請人係檢查相對人自99年7月23日至111年1月3日,合計11年度164日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故聲請人至多僅得請求103萬0438元(計算式:11年度×9萬元+9萬元÷365日×164日=103萬0438元)。又聲請人請求99年1月至6月憑證之工作項目,非屬系爭裁定之檢查範圍,檢查人完成如附表所示之工作項目,亦非裁定檢查日期區間99年7月23日至111年1月3日之資料。另相對人配合聲請人檢查時,有將99-111年之傳票、日記簿/分類帳、105-111稅簽(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財產目錄)、99-111年營所結算申報書、104-110年核定通知書、99-111年404申報書、99-111進項扣抵及銷項發票明細、99-111銀行對帳單(甲存/乙存/外幣)、105-110股東會議事錄、105、111歷年變更登記、99及101-111年扣繳申報資料、111股權轉讓資料、庫存12/29盤點資料、105-111銀行/應收/應付函證等資料(下稱系爭資料)整理並交付予聲請人,故聲請人主張如附件所示之99-110年統一發票明細表、101-108年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扣繳憑單等、整理105-108日記簿、總分類帳等工作項目(下稱系爭工作項目)之工作時數不實,應予扣除等語。

四、經查:㈠本院前依相對人之股東張瑋華聲請,於112年6月17日以112年

度司字第23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99年7月23日起至111年1月3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人已完成相關檢查工作,並於113年1月16日提出檢查報告1份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既已向選任法院報告檢查結果,依前揭意旨,其請求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核屬有據。㈡聲請人主張已完成如附件所示之工作項目,而會計師及助理

於本次檢查之工作時數分別為99、666小時,按每小時3,000元、1,500元計算,聲請酌定報酬共129萬6000元等語,為相對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相對人雖辯稱檢查人之報酬應以一年度9萬元為計算標準,並

提出聲請人於112年7月20日寄送之函文為證。然觀諸該函文記載:「四、檢查公費:每一年度新臺幣9萬元,依臺中市會計師公會規定至少應預收半數。」等語,可知聲請人係於檢查工作開始前,依相對人公司之規模及檢查範圍,先行預估本件工作之檢查費用,並依臺中市會計師公會規定,請求相對人預付半數費用,惟檢查工作已完成,相對人迄未給付檢查費用,足認相對人並未同意聲請人當時之估算金額,兩造並未就檢查費用之金額達成合意。而聲請人現既已完成檢查工作,並陳報工作事項及時數,基此,聲請人即得依實際工作時數,如實核算報酬,是以,聲請人依附件所示之工作時數,參酌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費用收取標準細則」之規定,以會計師每人每小時3,000元、助理每人每小時1,500元計算檢查費用,尚屬有據。

⒉復依系爭裁定所示,檢查人之檢查項目乃自99年7月23日起至

111年1月3日止之會計帳冊及憑證、財產文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財務文件、帳簿表冊。又現金流量表係表達一年內的現金增減變動情形,觀諸相對人交付予聲請人之系爭資料中,並未包括99年7月22日足供確信之約當現金資料,亦無經會計師簽證之約當現金餘額,故聲請人檢查如附表編號4-11之項目,目的係為釐清99年度之現金流動情形,並製作現金流量表,聲請人此部分主張,應屬有據。而就附表編號1-3、12-40之項目,則係聲請人於檢查工作中為取得足夠適切之證據,逐筆核查各項帳簿、憑證及相關資料,並針對張福田是否掏空相對人資產、相對人資產是否被掏空,逐筆清查銀行帳戶之付款情形,以利聲請人編製工作底稿,作為報告之依據,故附表編號1-3、12-40之項目,均屬聲請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於專業而認定為製作檢查報告之依據,有檢查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亦屬有據。至相對人雖辯稱系爭資料已整理並交付予聲請人等語,惟聲請人於收受資料後,仍須善盡其檢查義務,亦即聲請人仍須花費時間對照、確認及核查系爭資料,是聲請人主張系爭工作項目之時數,尚非無據。

⒊從而,經本院綜合審酌上情並考量兩造所提出關於本件檢查

報酬之意見後,認定聲請人就如附件所示本件檢查工作項目所耗費之工作時數,會計師應為99小時、助理應為666小時,且會計師按每小時3,000元計算、助理按每小時1,500元計算,酌定本件聲請人報酬為129萬6000元(計算式:99小時×3,000元+666小時×1,500元=129萬6000元)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附件:編號 日期 工作事項摘要 1 112/08/03 整理99-110年統一發票明細表、進項憑證明細表等 2 112/08/04 與99年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 3 112/08/16 99-104年日記簿、分類帳 4 112/10/13 查99年1月憑證 5 112/10/16 查99年1月憑證 6 112/10/16 查99年2月憑證 7 112/10/16 查99年2月憑證 8 112/10/17 查99年2月憑證 9 112/10/17 查99年3-5月憑證 10 112/10/18 查99年5-6月憑證 11 112/10/18 查99年6-8月憑證 12 112/10/27 掃描111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等 13 112/10/31 確認99-101年無憑證傳票核對已掃描資料 14 112/11/01 核對99-101年统一發票明細表 15 112/11/20 製作99-102年工作底稿(資產負債表、综損表) 16 112/11/21 統計活存99-110年活存帳戶支付信用卡等 17 112/11/27 登打銀行明細帳,99-111年外幣USD 18 112/11/28 登打銀行明細帳,99-111年外幣USD 19 112/11/29 銀行存摺彙總活存99年01月-99年06月 20 112/11/29 登打銀行明細帳,99-111年外幣USD 21 112/11/30 彙總活存99/06-101/12、支存99/01-99/10 22 112/12/04 登打銀行明細帳,99-111年外幣USD 23 112/12/07 登打銀行明細帳,99-111年外幣USD 24 112/12/08 登打銀行明細帳,99-111年外幣USD 25 112/12/11 登打銀行明細帳,99-111年外幣USD及其他外幣 26 112/12/11 査111年01-02月憑證 27 112/12/12 找活存轉張福田交易紀錄99-111年 28 112/12/13 整理99-100年銀行活存 29 112/12/14 找活存轉張福田交易紀錄99-111年 30 112/12/14 整理99-110年銀行支存、外幣 31 112/12/15 找活存轉張福田交易紀錄99-111年 32 112/12/15 整理99-110年銀行支存、外幣 33 112/12/18 整理99-110年現金流量表 34 112/12/19 整理99-110年現金流量表 35 112/12/20 整理99-110年現金流量表 36 112/12/20 整理99-110年現金流量表99-110年銀行支存、外幣 37 112/12/21 整理99-110年現金流量表99-110年銀行支存、外幣 38 112/12/22 整理99-110年現金流量表99-110年銀行支存、外幣 39 113/01/02 檢查、編制索引99-104年銀行存款轉出、轉入帳號 40 113/01/11 檢查、編制索引99-110年

裁判日期: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