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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原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14號原 告 劉雅雯訴訟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

楊惠雯律師被 告 劉正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物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46號偽造文書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其涉犯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原訴字第71號判處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罪在案,經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原上訴字第46號審理中,是刑事案件尚未確定,而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日期: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