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全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詰興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娟相 對 人 胡妙庄即和來建築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3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34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請求已成立和解,假扣押原因消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13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嗣兩造已就本案請求成立和解,業經調取本院111年度建字第64號、111年度全字第13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建上字第31號卷宗查閱無誤。茲聲請人以兩造已和解而聲請撤銷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34號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