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林讚輝相 對 人 林永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81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對聲請人所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裁定,經本院以109年度全字第81號裁定准許,並以本院109年司執全字第444號執行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9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408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69號裁判駁回相對人請求聲請人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即假處分裁定所保全之請求)確定在案,相對人之本案請求敗訴確定,假處分之原因已然消滅,爰聲請撤銷本院109年度全字第81號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有明定。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實體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
三、查相對人前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就聲請人之系爭土地予以假處分,經本院109年度全字第81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99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408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69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在案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判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全字第81號卷、109年度訴字第2799號及歷審卷宗查明屬實,足見相對人即假處分債權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