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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全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127號聲 請 人 陳建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宛臻、葉秀琴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裁判日期: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