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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全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54號聲 請 人 江仕惶 住雲林縣○○市○○○街00號相 對 人 邱月娥

胡穎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225萬元為相對人胡穎珊供擔保後,相對人胡穎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本院113年訴字第1070號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撤回起訴或其他原因終結前,不得為讓與、設定他項權利登記、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000年0月間,以相對人邱月娥為被告,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訴請履行和解契約,案經雲林地院於112年5月30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邱月娥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邱月娥並應將坐落雲林縣○○市○○段000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25建號建物下分別以地號、建號稱之),應有部分各2分之1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江冠逸,且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嗣江冠逸持前案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邱月娥名下財產假執行,經雲林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20280號受理(下稱第20280號執行事件),伊則以雲林地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38號給付訴訟費用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債權數額為6萬4686元本息),聲請執行邱月娥之財產,經執行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41155號受理,且併案由前述第20280號執行事件辦理(本院卷第67、69頁)。惟伊於調閱邱月娥名下財產時,發現邱月娥於前案訴訟繫屬期間之112年3月15日,以買賣為原因,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12600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胡穎珊。又邱月娥於前案訴訟繫屬中之不詳時日,蓄意將其名下所有319地號土地暨其上325建號建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雲林縣莿桐鄉農會,且增加貸款數額至900萬餘元,經執行法院以設定於319地號土地及325建號建物之優先債權高於鑑估之價格,認無拍賣實益性,並核發債權憑證予伊而終結執行程序,致伊之債權全未受清償。綜上,邱月娥顯有脫產行為,且惟恐胡穎珊對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12600、12643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另為移轉予善意第三人,致變更現狀,使伊之債權日後有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26條規定,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求准予假處分之聲請等語。並聲明:⒈相對人胡穎珊就系爭不動產,於本案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成立或撤回起訴前,除塗銷其於112年3月15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邱月娥所有外,不得為讓與、設定他項權利、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⒉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予相對人邱月娥後,相對人邱月娥除受法院強制執行,不得再為讓與、設定他項權利、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為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而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可知債權人聲請假處分,亦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予以釋明,且兩者仍屬缺一不可。必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未予釋明,僅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處分,法院自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處分之裁定。所謂「假處分之請求」,係指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以外之發生緣由;所指「假處分之原因」,即該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諸如債務人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隱匿財產等屬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12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所謂釋明,係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如此之心證為已足,與證明係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至於債權人本案之請求有無理由,乃實體上之問題,應循訴訟程序處理,尚非假處分程序所應審究(同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就假處分之請求部分,聲請人主張邱月娥為其債務人,邱月

娥於112年3月15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胡穎珊,有虛偽意思表示或詐害其債權之情形,其已依民法第87條及第244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先位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無效,並命胡穎珊塗銷系爭不動產於112年3月15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邱月娥所有;備位聲明求為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命胡穎珊塗銷系爭不動產於112年3月15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邱月娥所有之判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雲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本院卷第23~50頁)、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二類謄本(本院卷第51~60頁)、雲林地院雲院宜112司執壬字第20280號執行命令(本院卷第61~65頁)、債權憑證(本院卷第67~69頁)、雲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函(112年11月6日雲院宜112司執字壬第41155號,本院卷第71~73頁)等影本為証,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70號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卷宗查明屬實,堪認聲請人就假處分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

㈡就假處分之原因部分,依聲請人提出上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觀之,邱月娥於000年0月00日出售系爭不動產予胡穎珊,並於同年3月15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本院卷第59頁),胡穎珊已處於得隨時處分之狀態,日後變動財產之可能性無法排除,於一般社會通念上,可認聲請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足認聲請人所提事證已足釋明假處分之原因大致為正當,縱其釋明尚有不足,惟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應已符合假處分之要件,故聲請人所為假處分之聲請,自應准許。

㈢關於假處分之方法,本院審酌假處分係保全程序,其保全程

序之實施,應僅在於保全強制執行,防止債務人或對標的物有處分權之人,改變標的物之現狀,致未來有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非以該處分滿足債權人之債權,不能因保全程序之施行,而類如終局執行般發生實體法上權利義務變動之效果,故本件假處分之方法,應限於「胡穎珊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或因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撤回起訴或其他原因終結前,不得就系爭不動產為讓與、出租、設定他項權利登記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即不致有標的物現狀將變更之虞。至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諭知「胡穎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2年3月15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邱月娥所有」、「邱月娥不得就系爭不動產為讓與、出租、設定他項權利登記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將使聲請人本案請求提前滿足,或係已變更現狀,而非保全現狀以備將來強制執行,已逾假處分之目的,故聲請人此部分假處分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依職權酌定本件假處分方法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裁定駁回聲請人其餘假處分之請求。

四、擔保金酌定部分:㈠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

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以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額為依據(最高法院63年度台抗字第142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本件假處分既係禁止胡穎珊就系爭不動產於本案訴訟判決確

定前,不得為讓與、設定他項權利登記、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是擔保金所擔保之範圍,應以胡穎珊無法即時處分系爭不動產,可能受有之損害為限,而此項損害在無其他特殊情狀下,通常得以處分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按法定遲延利息,並加計自假處分起至本案訴訟終結所需期間為計算之依據。審酌系爭不動產前經本院於本案訴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於112年2月16日之交易價額為750萬元(本案訴訟卷第78頁),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以113年4月24日修正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第二審案件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1年6個月,共計6年(即72個月),此期間即為胡穎珊無法處分系爭不動產受損害期間,並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胡穎珊於上開期間因假處分可能受有之損害為225萬元(計算式:0000000元×5%÷12個月×72個月=225萬元),爰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金額以225萬元為適當。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第526條第2項、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盈呈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附表:

編號 種類 土地地號或建物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現登記名義人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0000 000/10000 胡穎珊 2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0○號 50.62 1/1 胡穎珊 3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0○號 4234.01 52/10000 胡穎珊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