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19號再審原告 邱宸模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再審被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補償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再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