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晴萱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視同上訴人 鋮豐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宏達被 上訴人 陳敏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有通知視同上訴人鋮豐建設有限公司到庭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陳佳伶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