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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勞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18號原 告 趙榮貴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潭子頭家厝郵局法定代理人 吳江曜訴訟代理人 徐惠敏被 告 林吉堂即林保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日期:202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