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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勞簡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1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安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毅成即大漢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980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5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