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1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駿奕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梅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榆鈞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具體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惟上訴人已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9,53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