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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勞簡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4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被 告 恆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雅惠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金額擴張變更為新臺幣(下同)195,9355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交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