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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勞簡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46號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訴訟代理人 林涵瑀

季佩芃律師被 告 魚頭影像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吉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請原告於1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㈠請計算迄至下次言詞辯論期日時,被告應給付原告已到期之具體金額為何,並據此更正第一項聲明請求金額。

㈡承上,請計算扣除第一項聲明之金額後,第二項聲明之本金

、利息或違約金已清償之期別及數額,並據此確認第二項聲明利息起算點是否變更。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