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90號原 告兼 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瑞金原 告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佩吟被 告 好樂齡銀髮事業有限公司附設私立南台中顧老照居
家長照機構法定代理人 林峻宏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複 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附表】編號 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事實及理由欄,第貳、三、㈠、⒋、⑴、①項(即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8頁第24行) 3,596元 5,985元 2 事實及理由欄,第貳、三、㈠、⒋、⑵項(即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9頁第25至26行) 3 附表【本院准許之金額】A欄(即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19頁) 4 附表【本院准許之金額】G欄(即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19頁) 82,487元 84,876元 5 附表【本院准許之金額】I欄(即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19頁) 88,175元 90,5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