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勞執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79號聲 請 人 孫尉展

詹國瑋相 對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3月28日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孫尉展新臺幣89,450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28日經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給付聲請人孫尉展新臺幣(下同)89,450元及聲請人詹國瑋87,770元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於113年3月2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孫尉展工資89,450元,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孫尉展提出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孫尉展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且相對人未履行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茲聲請人孫尉展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狀除聲請人孫尉展簽名外,聲請人詹國瑋未簽名,經本院於113年4月29日、同年5月1日多次聯繫聲請人詹國瑋補正未果,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難認詹國瑋亦已提出本件聲請;準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詹國瑋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60條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