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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勞小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15號原 告 力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延章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被 告 劉兆琪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資遣費,乃以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下稱前案)認定之被告平均工資為計算之依據,則前案判決之認定將影響本案判決之結果,準此,為免裁判之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