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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勞小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3年度勞小字第26號原 告 吳忠翰被 告 林保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00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