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58號反訴原告 張芳菁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車啓娟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提之民事答辯暨反訴狀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4,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