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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勞小字第 70 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相 對 人 大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嘉良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勞小字第70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法院書記官 吳淑願通 譯 王建二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自收受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9401號移轉命令之翌日即民國(下同)113 年1 月4 日起,於債務人林宏晉受僱被告期間,在新臺幣(下同)62,688元,及自111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

500 元及執行費用505 元之範圍內,按月將林宏晉向被告領取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工作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紅利、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經每月扣除所得稅款、全民健康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因為履行公法上義務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實領金額之3 分之1,且超過18,566元之部分給付原告。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吳淑願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裁判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