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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54號原 告 石梅珠訴訟代理人 陳遠鵬

王俊凱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複代理人 蔣馨慧律師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