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石梅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9,722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上訴人請求退休金1,489,924元部分屬之,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5,751元(計算式:23,626元×2/3=15,7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321元(計算式:24,072元-15,751元=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