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 告 劉文淵
劉泓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柳國偉律師被 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訴訟代理人 張志鵬
陳俊茂律師鍾柏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022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下稱另案)為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裁定命於另案偵查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偵查程序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佳伶法 官 陳宥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