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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佩韓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677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2,34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