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23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趙惠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達事康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0,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2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