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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53號原 告 林宗洲被 告 李金焜

唐盟股份有限公司(已解算)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公示送達予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亦即000年0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