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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洺潤即光仁居家護理所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沙珮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0,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王詩銘法 官 陳宥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