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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57號原 告 郭人支

劉麗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被 告 棠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三隆訴訟代理人 李佑均律師

邱靖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再調查,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附件: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一)兩造不爭執郭人支自92年2月21日起、劉麗枝自92年10月1日起,均至113年8月31日止,於在臺中市○○區○○街00號工作。

則原告二人於113年8月31日退休前「6個月內」究竟指自113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亦或自113年3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若為自113年3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則原告二人自113年3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之工資總額若干?請求之退休金金額若干?

(二)劉麗枝係於92年10月1日到職,其每年特別休假年度終結之時點是否應為9月30日?則:

⒈原告主張之劉麗枝之特休未休日數計算是否如下?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特休未休22日。

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特休未休23日。

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特休未休24日。

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特休未休25日。

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特休未休26日。

以上特休未休合計120日。

⒉劉麗枝109年9月、110年9月、111年9月、112年9月、113年8

月各月之工資分別為若干?⒊請求之特休未休金額若干?

(三)倘原告認劉麗枝每年特別休假年度終結之時點非為9月30日?則:

⒈原告主張之劉麗枝每年特別休假年度終結之時點為何?⒉上開年度終結時點之各月工資分別為若干?⒊請求之特休未休金額若干?

(四)郭人支係於92年2月21日到職,其每年特別休假年度終結之時點是否應為2月20日?則:

⒈原告主張之郭人支之特休未休日數計算是否如下?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0年2月20日止特休未休20日。

自110年2月21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特休未休21日。

自111年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0日止特休未休22日。

自112年2月21日起至113年2月20日止特休未休23日。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特休未休24日。

以上特休未休合計110日。

⒉郭人支110年2月、111年2月、112年2月、113年2月、113年8

月各月之工資分別為若干?⒊請求之特休未休金額若干?

(五)倘原告認郭人支每年特別休假年度終結之時點非為2月20日?則:

⒈原告主張之郭人支每年特別休假年度終結之時點為何?⒉上開年度終結時點之各月工資分別為若干?⒊請求之特休未休金額若干?

二、被告應於收受原告上開陳報狀後7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一)假設原告主張有理由,則就原告陳報之退休前「6個月內」工資總額,有無意見?若有意見,請敘明理由並指明證據所在。

(二)假設原告主張有理由,則就原告陳報之各年度特休未休日數,有無意見?若有意見,請敘明理由並指明證據所在。

(三)假設原告主張有理由,則就原告陳報之各年度特休未休終結時點之各月工資金額,有無意見?若有意見,請敘明理由並指明證據所在。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