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57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棠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三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人支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萬2,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14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