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詩淳
住○○市○○區○○路0段00號B0 A00 室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家庭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名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643,30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0,805元(計算式:31,207元×2/3=20,805元)。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402元(計算式:31,207元-20,805元=10,40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俐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