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顏常寶訴訟代理人 郭福榮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鉅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家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災工資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9,642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474元(計算式:1,566,725-50,251=1,516,474),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9,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