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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魏招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98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上訴人請求舊制退休金256,487元部分屬之,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760元(計算式:4,140元×2/3=2,76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計算式:10,080元-2,760元=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