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簡字第4號原 告 王○婷被 告 黃○睿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