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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家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簡字第4號原 告 王○婷被 告 黃○睿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裁判日期: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