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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簡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簡字第85號原 告 林玉梅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被 告 林健元

林玉香林家德

林宸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林黃文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理 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林健元、林玉香、林家德、林宸鋒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黃文英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被繼承人亦無遺囑限定其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復無不分割之約定,且迄今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林健元、林玉香、林家德、林宸鋒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有法律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遺囑禁止分割遺產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黃文英於112年8月17日死亡,並遺有系爭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兩造迄未能協議分割系爭遺產之事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銀行保管箱內物品之照片等件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林健元、林玉香、林家德、林宸鋒所未爭執,並經本院會同原告(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行員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勘驗系爭保管箱內物品無誤,製有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365-366頁)在卷可按,堪認屬實。又原告就系爭遺產仍與被告間為公同共有關係,且系爭遺產性質上均非不許分割,被繼承人未以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復無不分割之特別約定,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訴請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分割遺產,即屬有據。

三、遺產之分割方法: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經

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使用現況,認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之遺產按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附表一編號26至32所示之遺產由被告林健元單獨取得,符合公平原則及實際使用效益,且被告林健元、林玉香、林家德、林宸鋒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等情,上開分割方式,共有人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取得、處分,並不損及利益,為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認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較為妥適,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按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育蘋附表一:被繼承人林黃文英之遺產暨遺產分割方法編號 種類 財產名稱 存款金額或投資價額(新臺幣) 本院分割方法 備註 1 存款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87,866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參本院卷第123、235頁 2 存款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56,973元及其孳息 參本院卷第237頁 3 存款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584元及其孳息 參本院卷第239頁 4 存款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30,000元及其孳息 參本院卷第123、209、213至219、243、253、頁 5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西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28元及其孳息 6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 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9,820元及其孳息 7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100元及其孳息 8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62元及其孳息 9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 總行營業部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620元及其孳息 10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31元及其孳息 11 存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6元及其孳息 12 存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170元及其孳息 13 存款 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 175元及其孳息 14 存款 三信商業銀行 林森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 108元及其孳息 15 存款 三信商業銀行林森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 329元及其孳息 16 存款 三信商業銀行林森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 10元及其孳息 17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 台中英才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916元及其孳息 18 存款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松竹分社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602元及其孳息 19 股票 統一554股及其孳息 價值約40,331元 同上 參本院卷第123、125、267頁 20 股票 彰銀967股及其孳息 價值約16,487元 21 股票 華南金153股及其孳息 價值約3,190元 22 股票 兆豐金488股及其孳息 價值約17,397元 23 金飾 金飾一批47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保管箱內《D種第1112號保管箱》) 價值約90,898元 同上 參本院卷第125、377至379頁 24 其他文件 銀樓保單1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保管箱內《D種第1112號保管箱》) 同上 參本院卷第381、527至531頁 25 其他文件 保證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保管箱之保證金) 480元 同上 參本院卷第125頁 26 其他文件 保管箱租用約定書暨保管箱保證金及租金收據(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保管箱內《D種第1112號保管箱》) 由被告林健元單獨取得。 參本院卷第381、527至531頁 27 其他文件 工程契約3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保管箱內《D種第1112號保管箱》) 同上 參本院卷第429至525頁 28 其他文件 封面空白契約1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保管箱內《D種第1112號保管箱》) 同上 參本院卷第383至395頁 29 其他文件 工程估價單7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保管箱內《D種第1112號保管箱》) 同上 參本院卷第405至419頁 30 其他文件 解約切結書1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保管箱內《D種第1112號保管箱》) 同上 參本院卷第397至403頁 31 其他文件 工程估價單4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保管箱內《D種第1112號保管箱》) 同上 參本院卷第421至427頁 32 其他文件 存單信封1個、收據1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保管箱內《D種第1112號保管箱》) 同上 參本院卷第373頁 33 其他文件 免稅商店資料1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保管箱內《D種第1112號保管箱》) 同上 參本院卷第375頁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 承 人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1 林玉梅 4分之1 4分之1 2 林健元 4分之1 4分之1 3 林玉香 4分之1 4分之1 4 林家德 8分之1 8分之1 5 林宸鋒 8分之1 8分之1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