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4號原 告 潘保年 (即潘瑞郎之承受訴訟人)
潘菲玲 (即潘瑞郎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張雅婷律師追加原告 潘保惠 (即潘瑞郎之承受訴訟人)
潘信得 (即潘瑞郎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潘秋月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上當事人間塗銷買賣土地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同年月27日具狀陳報原告潘瑞郎,已於同年月23日死亡,需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是本件應再開辯論。
二、追加原告潘保惠、潘信得應於115年2月5日前,具狀陳報為潘瑞郎之承受訴訟人。
三、本件定115年2月13日星期五上午9點20分,在本院第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子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