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6號上 訴 人 彭春源即 被 告被 上訴 人 彭春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春芳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萬6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