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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追加原告 陳玉雀訴訟代理人 張伶榕律師被 告 陳玉燕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6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本院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追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1萬3115元(計算式:0000000日幣×0.2222=513115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60元,未據追加原告繳納,顯有起訴程式之欠缺。揆諸前揭說明,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日期:2026-01-05